| 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业配送工作的通知 |
| 桂公通(2005]2号 |
| 作者:县公安局 文章来源:县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更新时间:2005-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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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及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开展民爆器材专业配送和爆破等延伸服务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格规范民爆物品运输,杜绝客用车辆、农用车辆等不符合《爆破器材运输与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要求的车辆携运民爆物品现象的发生,方便和服务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凡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及个人所需的爆炸物品一律由“桂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民爆配送服务中心”危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押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民爆物品的运输,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桂 阳 县 公 安 局 桂阳县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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