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城区严格实行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桂政办发〔2007〕10号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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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县属企事业各单位,省市驻桂有关单位: 为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市民工作、生活环境,加快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严格实行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园林绿化管理所依据县城总体规划,会同县城乡规划局共同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组织实施。
二、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由县城乡规划局划定绿线(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内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县城乡规划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城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区建设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2.旧城区改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3.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4.旧城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 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5.各单位庭院绿化用地比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低于35%;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公共文化设施、部队营院等不低于4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企业、商业中心等不 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 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审定及审查,须先经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审核签署意见,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县城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审核,并在其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城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到县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六、县城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包括不低于2%的配套绿化建设预算投资。绿化工程最迟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县城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园林地、防护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县城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应会同县园林绿化管理所一并参加,并由县园林绿化 管理所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县城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县建设局方予备案,该工程项目方能交付使用,县房管局方能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八、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严格、高效、透明的办事制度和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九、县城乡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房管局、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在“绿线管制”、“绿色图章”管理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不得疏于职守、漠然置之,凡有违反“绿线管制”制度或“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阻碍城市绿化事业发展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通知下发后,桂政办发〔2002〕109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 绿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印发 |
| 文章录入:徐媛 责任编辑:徐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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