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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9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县属各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时聘用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时聘用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三、凡参加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工作需要相互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关系随同转移,缴费年限作为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

      四、各用人单位要在2007年4月底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职工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临时聘用人员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
     
    文章录入:徐媛    责任编辑: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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