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城区周边生态环境建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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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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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县属企事业各单位,省市驻桂有关单位: 为大力改善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环境质量要求,加快创建省级园林县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县城区周边生态环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桂阳县环城森林生态景观建设区”建设。县城区周边(东至城郊乡政府、南至城郊乡黄腊塘、西至宝山铅锌银矿、北至城郊乡金山)范围内面向城区的第一层可视山体坡面和山峦为“桂阳县环城森林生态景观建设区”。由城关镇政府、城郊乡政府、县林场、县茶场和县园林部门组织力量,在 2007年3月底前对环城生态景观建设区内各自管辖范围的山林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由县园林管理部门牵头,共同搞好环城森林生态景观建设规划设计,经县林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环城森林生态景观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关镇政府、城郊乡政府、林场、茶场及林业、园林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施工,尽快对县城区周边生态景观建设区全部实行绿化美化。 二、加快县城区周边疏残林、纯林和经济林改造。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分年度改造好城区周边的疏残林、纯林和经济林,把城区周边建设成多树种、多林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森林生态系统。县林业部门负责县城区周边疏残林、纯林、经济林改造的规划设计,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改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县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城区及周边机关单位和干部群众进行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保护意识,形成人人爱林护林、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禁止对城区周边第一层山脊内的林木进行砍伐,确需择伐林木的,必须严格控制择伐强度,并对伐区严格作业设计、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城区周边基本建设项目要尽量少征、少占林地,非占用不可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到国土、林业部门申报、审批。严把县城区周边项目审批关,凡未经发改、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不予上报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占用林地的,一律不准动工。 四、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城关镇政府、城郊乡政府、林场、茶场及林业、园林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责任界限,与所属责任单位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落实谁管辖谁负责的责任制,坚决杜绝扑救山火时相互推诿现象。加强对城区周边东塔岭、宝岭等森林景观地段的巡查,加强火源管理。县防火办要针对城区周边山头火灾特点,制定扑火预案,并组建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森林消防队伍,一旦发生火灾,就能够立即出动,迅速扑灭山火。 五、严禁在县城区周边乱葬坟墓。县城区周边第一层山脊内和公园等主要风景林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坟墓;对现有的坟墓,县民政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制定措施,限期逐步迁离。 六、加大对破坏县城区周边森林案件的打击力度。从严查处破坏县城区周边森林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城区周边以“小冶炼”为主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要限期进行治理,经检查不达标排放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城市 管理 生态 建设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印发 |
| 文章录入:徐媛 责任编辑:徐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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