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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章来源: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08-5-8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
    补 充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桂各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内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涉及的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及二手房转让、私人建房相关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严格工作要求

     
    (一)规范工作流程

     
      各相关部门要将房地产税收源泉控管纳入到各自工作的关键环节,相关审批表格都要有完税审核栏目,实现房地产业各审批环节间的有机衔接(见附件1~4)。

     
    (二)严格部门把关

     
      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桂政办发〔2008〕7号)文件规定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之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手工填制涉税信息采集表提交给地税、财政部门(见附件7)。


      1.地税部门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凡在我县从事房产开发的纳税人必须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机构。对异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施工连续累计工期超过180天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日常税务管理。

     
      2.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效登记时,应要求权利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契税完(免)税证明、地税部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并由征收窗口在《土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中加盖税收查验章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有效登记手续,并登记相应台账。国土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作为审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并存档保存(见附件5)。


      3.房产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权利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契税完(免)税证明、地税部门《销售不动产发票》(办证联),并由征收窗口在《房屋登记核发权证申请表》中加盖税收查验章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登记相应台账。房产部门应将上述资料作为审批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并存档保存(见附件6)。


      4.建设部门在受理业主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地税部门建筑安装发票,方可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5.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应当要求建房户提供建安税收完税凭证和土地契证,并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存档保存。对不能提供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行联网监控

     
      涉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创造条件,开发一体化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征收税款,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集中征收


      由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要求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相关的职能部门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将办证、审批、税费征收等工作全部纳入到窗口办理。各部门要调优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加强窗口建设,确保集中征收工作高效、规范开展。地税、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政策统一标准征收税款,严禁擅自减免税。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总结经验,解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凡涉及到房地产税收信息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协税护税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员,层层细化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08〕7号)文件要求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兑现奖罚。


    (三)建立联合稽查机制。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组织,从地税、财政、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稽查组,根据部门间信息比对及征收窗口反馈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具体项目开展税收稽查,追缴欠税,打击偷、逃、骗税行为。并对各部门信息真实性进行查证。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未依法纳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部门要冻结其房地产销售户外广告的宣传;广电部门不得为其在桂阳电视台提供宣传平台;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水供电;银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资金贷款;有关部门不推荐企业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未取得产权手续的门面,不论由谁经营,国税、地税部门一律要停止对经营业主的发票供应。政法部门对偷、逃税收和暴力抗税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实行县领导与重点项目税收催缴联系制度,杜绝领导为纳税单位或个人打招呼批条子。


    (五)建立房地产市场重置价定期调整公布机制。由物价部门牵头,组织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制定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转让重置价,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及时予以公布。财政、地税部门对评估价低于基准价的房产交易项目,应以重置价作为计税依据;对补交以前年度税收的交易项目,应以现时公布的房地产基准价作为计税依据。


    (六)规范税费减免行为。严格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减免,不得擅自出台与涉税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对现行政策法规未明确规定的确需减免的房地产税费项目,必须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批示,财政、地税部门凭会议和批示文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否则一律不得减免。


    (七)严格过错追究。由监察局行政效能室牵头,每季度对各职能部门的把关情况和责任状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严格对照责任状及有关规定处理到位。


    (八)加大宣传力度。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加大对房地产一体化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由县房管局组织,加大对房屋产权制度宣传,提高公民产权意识,切实调动公民办理产权证明和纳税的积极性。财政、地税负责建立纳税人诚信档案,并对欠缴税收数额较大的单位或业主在电视或公共场所进行曝光。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文章录入:刘娟    责任编辑: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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